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民政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45000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2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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