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民政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权力编码 | 310660045000 |
设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
2 |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的 | 责令改正 |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警告、记过、记大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