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公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0400Y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0400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规定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监督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公证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权力编码 31066000400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发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监督检查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在监督检查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违反规定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