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7400Y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2.《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3.《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第四条(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计生委。(四)区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如有异议,区卫生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74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实施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监督检查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决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费用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74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实施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和监督检查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费用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决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在给付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74003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发布);《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号)全文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实施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监督检查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费用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决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在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74004
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46号)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实施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和监督检查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在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未按规定对实施的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决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给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费用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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