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9号),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4.《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 号)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