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专项补贴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促进就业专项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高校毕业生等就业见习的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1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跨区就业的本市郊区农民就业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2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 第一款第二条:本市郊区农民实现跨区就业(在户籍地所在区之外的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可申请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3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第二款: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4
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6]55号)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青年创业见习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5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创业组织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的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6
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7
设定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2]6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青年大学生求职创业的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08
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促(2016)1号)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0
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第一条 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首次创业的一次性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1
设定依据 《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2
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加强优秀创业项目支持。对于在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本市和国家级大赛中获得优胜的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合理确定奖励标准,支持优秀创业项目的发展。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创业孵化基地运作经费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3
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区、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结合自身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积极培育优质众创空间,引导更多众创空间向“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升级,以运营模式、服务业绩和孵化成效引领示范上海众创空间整体发展。进一步遴选培育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强分类管理,强化服务评估,落实奖补政策,促进创业服务提质增效。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高校创业指导站经费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4
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24号),加强高校创业指导站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服务,形成“一校一品”的服务模式,将创业指导站逐步覆盖到创新创业教育基础较好的本市中职院校。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5
设定依据 1.《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2号),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学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2.《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6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9号),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4.《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 号)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的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实现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就业岗位补贴。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7
设定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权力编码 310500213018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