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行政强制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310360169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