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行政强制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决定的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310360168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