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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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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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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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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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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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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机关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 2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或建议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3 |
对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或建议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4 |
行政机关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