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农作物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310360020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310360020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或建议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行政机关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行政机关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或建议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行使主体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权力编码 310360020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或建议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对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免职或建议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行政机关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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