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师德师风问题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师德师风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100Y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1001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没有法定的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违反法定的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431002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没有法定的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依据而进行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违反法定的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