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76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3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4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9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0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1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2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3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5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6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8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9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20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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