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 对违反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900Y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使层级 | 区, |
权力名称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9001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2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3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4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5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7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9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0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1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4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5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20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权力名称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900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4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5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8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0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1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2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4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5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6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7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9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权力名称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9005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3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4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5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0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1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4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5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6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8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9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