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Y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的;(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
行使层级 | 区,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1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3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5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0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1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3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4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6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7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8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9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0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2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第六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4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6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7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8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0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1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5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8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9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0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3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6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8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0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1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2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4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5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6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7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9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4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3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4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5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7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9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0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1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3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4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5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0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5 |
设定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2.《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违反含放射源探伤装置转移使用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使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5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6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7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0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1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5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7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8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9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权力名称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6 |
设定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2.《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2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3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5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6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7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8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9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0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1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2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3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4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5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7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的;(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3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6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0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1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3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4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5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6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7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9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检查、记录、上报探伤装置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情况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定位监控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8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违反含放射源探伤装置日常监管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检查、记录、上报探伤装置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情况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定位监控的,由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6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7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8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0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1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2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3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4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6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7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9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0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09 |
设定依据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2.《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含放射源探伤装置作业活动要求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探伤装置未实行专人警戒的,由使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由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3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4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5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6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8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0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1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2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3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7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8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20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权力名称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10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5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8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0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1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2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4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6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7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8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9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权力名称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11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二)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4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5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8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9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0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1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2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3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5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6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8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9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12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4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9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0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1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2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3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4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6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0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13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5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8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9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0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1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2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4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5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6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9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权力名称 | 对含放射源探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车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14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放射性物质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含放射源探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或者车辆未配备防护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5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7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8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0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1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2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4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5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6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7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8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9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58015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2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3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4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6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7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0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1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3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7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8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20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