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5500Y
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5500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5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6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7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9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0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3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4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5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6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8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9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20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权力名称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55002
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2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5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6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7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9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0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1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2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3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4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15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7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8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9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权力名称 对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55003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一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一式二份。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移起点直至处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海关部门填写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一份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份自留存档。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期限。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转移单据的运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2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6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9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0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1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2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3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4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5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7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9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20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55004
设定依据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三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2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5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0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1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2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3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4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5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6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7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8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9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20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