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高污染燃料使用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高污染燃料使用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4800Y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使用燃料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48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2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1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1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2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3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4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5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6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7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9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20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权力名称 对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48002
设定依据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2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5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6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9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0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1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2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3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4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5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6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7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8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9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20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对燃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等燃料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48003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使用燃料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3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5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8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0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1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2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3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5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6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17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8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9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20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或者锅炉、窑炉以及单位使用的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4800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锅炉、窑炉以及单位使用的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3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5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6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9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0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责令改正
11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2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14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5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16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8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9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20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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