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 对违反环保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4600Y |
设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行使层级 | 区, |
权力名称 | 对涉及海洋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46001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防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强行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4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5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6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7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0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1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3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4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7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8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9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0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权力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46002 |
设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4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5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6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7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8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0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1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3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5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7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8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0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权力名称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46003 |
设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3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4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5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7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8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9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0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1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2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3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6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7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8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9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0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权力名称 | 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46004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2 | 行政处罚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3 |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依法应当作出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6 |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8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行政执法人员未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的; | 无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0 |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 |
11 |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12 |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不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13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主观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4 |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5 |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进行监督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6 |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7 |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和救济等合法权益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 |
18 |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 无 | 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承担赔偿损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19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0 | 行政机关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