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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单位未根据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事故隐患治理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治理单位未根据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事故隐患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8000
设定依据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治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根据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事故隐患治理的,由督办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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