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从事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等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36000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