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4000
设定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