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2000
设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