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100Y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1001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1002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