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000Y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0001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30002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