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建设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800Y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8001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8002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8003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8004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