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发生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建设项目发生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700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