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6000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