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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等证明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等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5000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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