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等证明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等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5000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