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400Y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4001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24002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