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18000
设定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