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15000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