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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15000
设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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