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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700Y
设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权责详情
权力名称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7001
设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行使层级
区,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权责详情
权力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7002
设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权责详情
权力名称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7003
设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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