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6000
设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