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Y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1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2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未进行安全论证,或者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3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确定或者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时,未进行安全论证,或者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4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5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6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送危险化学品有关信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运输工具的加油站未按规定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技术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7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8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二)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的单位,未按规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09
设定依据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以及其他存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的,由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1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11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12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5013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