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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400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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