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400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