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300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