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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300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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