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01000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