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300000
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