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300000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