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9000
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