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700Y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7001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7002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7003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7004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