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5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5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5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