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2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