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权力编码 | 31026129100Y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