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1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1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9100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行使层级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