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215000
设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设定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在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违反法定的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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