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1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职责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在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违反法定的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擅自设定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在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在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