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92000
设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在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违反法定的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擅自设定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在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在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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