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9100Y
设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权力名称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91001
设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擅自设定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在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违反法定的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在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权力名称 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9100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在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违反法定的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擅自设定对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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