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86000
设定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电话;(四)内部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在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擅自设定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在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在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违反法定的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您有1份活动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