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1 |
在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擅自设定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在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职责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6 |
在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7 |
违反法定的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8 |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9 |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