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47000
设定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在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在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违反法定的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在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擅自设定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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