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42000
设定依据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在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擅自设定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在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在对疾控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等行为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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