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22000
设定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的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在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擅自设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在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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