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18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擅自设定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违反法定的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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