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1130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中,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 擅自设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违反法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程序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6 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中,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7 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8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9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职责的 责令改正 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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